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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只售不租!惠州小区停车位管理新规7月起全市施行

作者:市场动态 更新时间:2023-06-14 09:31 来源:惠民之家

摘要:《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将自2023年7月9日起全市施行,有效期5年。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小区停车位如何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问题,日前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

新《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适用范围由惠城区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将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专有车位可出售、附赠、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专有部分停车位是指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的车位(库)。

专有部分停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停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可出租,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停车位是指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部分,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或者受益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平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共有部分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可出租,收益归业主共有

共有部分停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共有部分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购买停车位数量上限与配比相关联

近年来,广大市民群众对小区停车位的需要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部分业主希望一次性购买多个停车位以满足家庭车辆停放需要,也有部分业主希望租赁停车位,还有部分业主无停车位租售意愿。

故新《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对停车位的出售规则作出具体化规定,业主购买停车位的数量上限需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与可出售停车位的配比相关联。

① 在配比不足1:1时,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本小区一个停车位。

② 配比超出1:1的,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1年,完成必要的信息公示后,业主可以多买一个停车位。

③ 在保障未购买停车位业主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业主,可多买1个停车位。

④ 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竣工备案超10年的(主要是《办法》实施前的历史存量项目),业主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停车位。

⑤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司法处置或建设单位需注销、清算等情形下,允许其将剩余停车位转让。  

停车位租给小区以外人员,租赁期不得超过6个月

目前,有些小区停车位量紧缺、供不应求,而有些小区停车位却闲置无人租购,《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出租停车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停车位租售前,必须公示租售信息

《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以及在销售停车位之前必须对停车位信息进行公示。

其中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数量、价格、租售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通过加强停车位有关信息的预披露,消除消费者在购房时对停车位售价的信息不对称。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租售停车位的,需将租售方案在小区公示3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租售方案应包含停车位的数量、面积、配比、价格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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