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光明区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批次受理、批次配租以及常态化配租的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深青年人、新市民、各类人才配租或者面向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
此外,区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了面向个人配租的渠道。
光明区保租房,申请分为个人申请和企事业单位申请,申请条件如下:
个人申请要求条件,要求同时符合: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区住房建设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企事业单位纳入需求库条件,要求同时符合:
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需求库,并在需求库中开展企事业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申请纳入需求库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址在光明区;
(二)符合《评分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光明区保租房建面不超70平/套,单身不超35平,二人家庭不超50平:
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套(间)为主,并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数、学历、职称技能等因素确定配租面积标准:
(一)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
(二)二人家庭或者申请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之一的,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或者申请人具有博士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之一的,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七十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上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四人以上家庭、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被认定为特级技师的申请人配租。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结合申请人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批次配租面积标准,在配租通告中载明。实际配租面积超出通告载明的配租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个人申请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学历、职称技能等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企事业单位安排职工入住的,职工家庭人口数按照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总人数计算。
企事业单位可以安排多名单身职工入住一套住房,但入住职工的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平方米且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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